经典判例
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诉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系重大涉外案件,辽宁省国资委、省委政法委领导对本案十分重视,十余位省人大代表联名督办。辽宁高院以彻底解决机床铸造公司债务问题为目的,依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制定了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将原告未起诉的另外两笔债权也纳入调解方案之中,一并进行处理。在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将调解的分力变为合力。
法定的债务抵销条件是“债务到期”,而不是“债务无争议”,不能以债务有争议而否定抵销权利,对于债务存在的争议可在诉讼中解决
一审认可借条真实性,又在二审中对借条的签字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在一审质证时,当事人认可对方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只是陈述自己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借款。在本案发回重审后的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又申请对该借条上的其签名笔迹及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且拟证明事实与其此前陈述相矛盾,故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存在多笔银行转款,又没有备注款项用途,如何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涉及多笔转账,借款人若未标注款项用途,转账到底是偿还哪一笔债务就产生了争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同一当事人之间有多笔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未能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未约定清偿顺序的,按法定清偿顺序清偿。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即双方未约定清偿顺序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未作指定的按法定清偿顺序清偿。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按照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和处理,该笔款项虽系基于涉投资协议约定支付,但对于款项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协议名称进行判断,应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当事人真实意思,并结合其签订合同真实目的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债权债务,不能直接提起诉讼1.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2.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与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本案中,再审法院综合考虑吉林分公司注销时间、借贷合同签订时间、债权人明知吉林分公司情况仍与之签订借贷合同等情形,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防止股东、企业管理者用个人债务随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民营企业损失,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保证人不因承诺对债务承担“第一责任”而产生债务加入的效果如借款发生不良,由本人负责赔偿",其中关于“第一责任"的表述亦不能得出毛小敏有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结论。二审判决关于“第一责任"系“毛小敏作为保证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履行顺位的进一步确认,并未改变毛小敏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
夫妻一方婚内向异性大额转款,离婚后另一方能全额要回吗?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异性赠与大额钱款的行为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现夫妻两人虽已离婚,但该状况并不影响两人仍可以共有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全额返还。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青旅公司、苏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名实不符”《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引导融资租赁企业规范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典型案例。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天津法院紧紧围绕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和引导融资租赁业依法合规经营,助力天津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