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并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的初步证据,至于次债务人提出的抗辩是否成立,应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解决的问题。故,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并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立即转回大额利息,本质上属于“砍头息”的,应扣除该部分“砍头息”后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承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也应当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按照一般性原则判断,可考虑根据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程度来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先后顺序。若失踪人财产类型非常复杂,其配偶、父母等人在管理财产上有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形下可引入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人作为辅助人,或者把此类有专业能力的人作为当下的财产代管人。
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是否可直接用以抵扣借款本金
只要主债权依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主张都应得到支持从法理上分析,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兼具物权的长期性以及担保的从属性,物权的长期性使得抵押权原则上并不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但因其从属性,一旦被担保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或者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成为自然债务,担保物权也随之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反之,只要主债权依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主张都应当得到支持。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借贷双方对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且对提起诉讼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明知公司存在债务恶意将其股权转让,属滥用出资期限利益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并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后,被告应就其抗辩事由承担初步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