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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日期:2023-05-18 点击:59次

    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双方多次互相转账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金额?
    日期:2023-05-17 点击:138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未经股东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否有效
    日期:2023-05-17 点击:54次

    未经股东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意在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是否召开股东会以及股东会的决议,是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不能约束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第三人无义务审查是否已经召开股东会,亦无义务对于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提交股东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是否为公司股东,均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日期:2023-05-13 点击:66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以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优点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利率过高、收取不合理费用等问题也十分突出,本案对1、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是否过高?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作了阐述和判决。

  • 父子恶意转房产,合同依法被撤销
    日期:2023-05-06 点击:71次

    父子恶意转房产,合同依法被撤销,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唐某与张某、赵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且唐某的债权也经公证处确认。张某在明知对唐某负债的情形下,通过与李某结婚、离婚的方式,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其父亲名下,张某、张某父亲、李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无偿转让财产,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唐某的合法权益。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竹篮打水!
    日期:2023-05-06 点击:55次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竹篮打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出借款项须谨慎,切莫贪图利息,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 职业放贷,此“路”不通!
    日期:2023-05-05 点击:92次

    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结合其放贷次数和金额,可以判断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和经常性,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因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故马某与秦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应属无效。马某对于案涉房屋的拍卖款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作出的案款分配方案存在错误,二中院判决予以撤销。

  • 民间借贷中“高利转贷”行为及相关犯罪的理解与认定
    日期:2023-04-29 点击:51次

    民间借贷中“高利转贷”行为及相关犯罪的理解与认定将“信贷资金”改为“贷款”,同时删除转贷前的“高利”二字,删除借款人的知情要件。但为符合工作习惯,使行文简洁,本文仍使用“高利转贷”表述方式对民间借贷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致合同无效的行为及相关犯罪认定作简要分析。

  • 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
    日期:2023-04-26 点击:54次

    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民间借贷实务中,借贷双方主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经常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他人作为出借人的保证人、见证人、中间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在借据上签名的情形亦存在。

  • 异地欠钱不还,出借人可以在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吗
    日期:2023-04-19 点击:42次

    异地欠钱不还,出借人可以在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吗?如借贷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双方虽有约定,但属于无效约定,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当然属于合同纠纷,故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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