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父子恶意转房产,合同依法被撤销,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唐某与张某、赵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且唐某的债权也经公证处确认。张某在明知对唐某负债的情形下,通过与李某结婚、离婚的方式,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其父亲名下,张某、张某父亲、李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无偿转让财产,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唐某的合法权益。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竹篮打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出借款项须谨慎,切莫贪图利息,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结合其放贷次数和金额,可以判断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和经常性,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因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故马某与秦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应属无效。马某对于案涉房屋的拍卖款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作出的案款分配方案存在错误,二中院判决予以撤销。
民间借贷中“高利转贷”行为及相关犯罪的理解与认定将“信贷资金”改为“贷款”,同时删除转贷前的“高利”二字,删除借款人的知情要件。但为符合工作习惯,使行文简洁,本文仍使用“高利转贷”表述方式对民间借贷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致合同无效的行为及相关犯罪认定作简要分析。
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民间借贷实务中,借贷双方主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经常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他人作为出借人的保证人、见证人、中间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在借据上签名的情形亦存在。
异地欠钱不还,出借人可以在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吗?如借贷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双方虽有约定,但属于无效约定,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当然属于合同纠纷,故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活动。
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共同劝说姜雪富帮助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虽然发生在诉讼之前,但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姜按照二人的意思向法院执行人员做虚假陈述,导致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且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三被告人仍在公安机关多次找三人作询问、讯问笔录的半年时间内,作虚假陈述。杨建荣、颜爱英结伙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姜雪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转移未被查控的财产,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应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将领取的保险理赔款私自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河南省第一起宣判的自诉案件,对该省拒执自诉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转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能否胜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某向被告朱某汇款的行为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款项往来,但并不能证明上述款项均为借款,此外,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继而确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在本案中,本院无法直接以其他法律关系来处理双方当事人纠纷,双方可以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