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识别与认定债务加入人仅受诉讼时效保护,保证人则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双重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一过,连带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作为次债权的工程未结算,债权人能否主张债权?审理过程中,中海公司、金岩公司均表示双方正在进行决算,因具体负责施工人李化冬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李化冬不出面核算的情况下,案涉工程款的数额无法确定。故本院认为,金岩公司对中海公司的债权不确定且未到期。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一般应认定为赠与
公司简易注销,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A公司注销时,明知有生效法律文书尚未履行完毕,而向登记机关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导致公司债务因公司注销不能得到清偿。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宋某申请追加A公司股东姜某等四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处理规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未记载保函业务,也未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的授权,其开立的保函是否有效?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代表金融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提供保函之外的其他担保。如果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的是保函之外的其他担保,因其并非金融机构的标准化业务和正常经营活动,故不能将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记载的担保或者保函业务理解为金融机构对该分支机构的概括授权,分支机构对外代表金融机构提供此类担保仍须遵循一般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规则,即取得金融机构以公司决议形式作出的个别授权。
一般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既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尚且需要公司以决议的形式授权,那么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就更需要公司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将构成越权代表,仅在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形下,相对人才能主张由公司或者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能否以没有决议为由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