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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日期:2024-02-26 点击:0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24-02-08 点击:9次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保证合同是所涉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属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形确定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一种是保证人并无过错,此种情形下保证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是保证人具有过错,此时保证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公证债权文书上的名字非本人所签, 是否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日期:2024-02-06 点击:13次

    公证债权文书上的名字非本人所签, 是否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香主张债权文书公证书所依据的合同中其签名非本人签署,也从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并提交鉴定报告予以证实。申请执行人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及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均提供不出其到场公证的证据,因此公证处公证时存在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林某香申请不予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关于其本人作为被执行人的部分,应予支持。

  •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认定
    日期:2024-02-05 点击:13次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认定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加入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区别在于,债务转移中,原则上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而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但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

  • 债权人可通过这11种诉讼来扩大执行范围
    日期:2024-02-05 点击:8次

    债权人可通过这11种诉讼来扩大执行范围有恶意抵押的可以撤销,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 欠条无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日期:2024-01-22 点击:6次

    欠条无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 关于民间借贷的那些事儿
    日期:2024-01-22 点击:6次

    关于民间借贷的那些事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时有发生,多发生于熟人、相关企业之间,主要是为了解决短期的资金周转。不同于“校园贷”“美容贷”等“套路贷”,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法律所允许的。本期小编带大家了解关于“民间借贷”的二三事儿。

  • 申请强制执行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
    日期:2024-01-22 点击:7次

    申请强制执行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既找不到财产也找不到人的情况,在执行案件中并不少见。如果在起诉前知道是这种结果,可能有些债权人就不起诉了。既然已经花费时间、金钱和精力,走到强制执行程序了,肯定要多做些努力,即使不能通过执行实现债权,也要穷尽各种执行手段才是。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日期:2024-01-17 点击:6次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五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债权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要求合伙企业提交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原审判决基于该事实及法律规定认定债权人非担保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故该担保行为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 借款主合同约定管辖为仲裁,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为法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与主合同不完全一致
    日期:2024-01-17 点击:4次

    借款主合同约定管辖为仲裁,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为法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与主合同不完全一致对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法院管辖,对于签订主合同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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