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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需注意的问题

日期:2025-09-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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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需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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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见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公司股东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若申请被追加的公司股东为继受股东,因涉及实体问题的判断与责任承担,一般不能使用执行审查程序替代审理程序,申请执行人需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1-012勘察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执行异议案

最高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是否能够同时在执行审查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执行审查程序中,人民法院仅能追加该公司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公司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通过执行审查程序予以解决。

本案中,第三人罗某、卢某某、尹某某、某房地产公司、崧某公司、朱某某、唐某、赵某、许某、黄某,仅罗某为某科技公司的原始股东,卢某某、尹某某、某房地产公司、崧某公司、朱某某、唐某、赵某、许某、黄某均为某科技公司的继受股东,法院在执行审查程序中仅对罗某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进行了审查。因罗某未提交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证据,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简要解读

执行案件中,常常出现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程序难以推进,债权人权益受损。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符合特定情形时,可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经查控后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般需要由执行法院明确相关财产查控结果后才能进行。若有证据证实被执行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不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此外,一些案件因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而终结本次执行的,也不属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予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常见以下几种特定情形:①可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②可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③可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在其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可追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⑤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可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⑥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加股东在接受财产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⑦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时股东对未了结债务作出承担清偿责任的书面承诺的,可追加该股东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但应当注意的是,由股权转让取得股权的继受股东,因继受股东的责任认定涉及实体事实判断(如是否明知出资瑕疵、是否恶意受让等),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查。若直接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继受股东,会因侵害继受股东诉权而不被法院支持。

实践中,考虑到申请追加股东势必会增大执行法官的工作量,影响其结案进度顺利进行,加上部分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在具体适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导致申请执行人往往会遭遇追加股东申请被以各种理由不予支持的情况。

例如,对于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的情形,如果该股东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法院主流意见认为,因涉及该股东的重要实体权利,需相应地保障该股东的答辩、应诉、上诉的诉讼权利,故不宜以执行审查代替诉讼审查,申请执行人需通过诉讼的方式明确该股东的法律责任后再予以追加。

对于分属执行审查与诉讼审查的具体情形,法院执行部门一般存在相应的内部裁判指引规则,需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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