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清收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才可以相互排斥、抵销、吞并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反诉的实质要件是指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同时,正是由于这种牵连,反诉与本诉才可以相互排斥、抵销、吞并。具体来讲,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支付货款后未收回欠条遭再次催要,怎么办虽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欠款会有转账记录的存在,但是也应当备注具体偿还的款项名称,否则在诉讼中还要承担证明微信转账系转让偿还哪笔债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双方业务账目较多,被告证明不力,则要承担不利后果,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本案也倡导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合理主张权利,否则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A贸易公司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如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履行,即被告B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再支付给原告,必然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对原告显失公平,故因被告过错导致前序合同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成为被告拒付本案争议合同货款的抗辩理由,被告对原告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拖欠货款,债权人要求股东担责被驳回公司拖欠货款,因法院审理判决后资金未执行到位,债权人起诉该公司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买方未书面确认,能否讨到货款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7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告在新址即案外人康康棉制品公司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被告飞鹰公司、案外人康康棉制品公司均未对设备状况提出质量异议,原告与被告飞鹰公司约定拆装费用在设备安装调试能正常运转后付清,后被告确实向原告支付了拆装费用,应视为原告已完成安装调试义务,被告不能以未出具书面确认单为由拒付货款,故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即支付双方约定安装调试完毕的第三阶段费用(总价款的30%)及一年质保期结束后的第四阶段费用(总价款的10%)及逾期付款利息。
买卖合同买方逾期支付货款能否同时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徐某向原告王某购买苗木。从2019年11月份,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苗木清单向被告供应苗木三车。被告收到苗木后,未能依约支付货款。经催收无果后,原告遂到被告所在的某工地向其催款。2019年12月10日,原、被告补签了一份苗木供货协议。协议约定,1.具体供苗清单及定价双方以微信方式确认。2.苗木结算以供货供苗清单为准,若涉及扣款,采购方应以微信方式通知供货方。
买受人不支付货款,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的债务人付款吗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有经济往来的生意伙伴,既要在合作前签订详尽的合同条款,在合作中也要及时清账对账,如有质量问题、货款问题双方都要及时沟通解决,同时还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像本案中这种久拖货款不及时清账的“粗放”交易模式,在经济往来纠纷中不可取。
餐厅倒闭,供货商货款讨要无着怎么办?法院这样判!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商家在日常的买卖关系中,首先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除了考察合作方的资质和经济实力,还应注重签订内容明确的书面买卖合同;其次要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妥善保存合同履行中的送货签收单、双方沟通信函等;最后需树立理性维权意识,一旦发生纠纷,要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及时采取理性方式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