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清收
原告A贸易公司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如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履行,即被告B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再支付给原告,必然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对原告显失公平,故因被告过错导致前序合同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成为被告拒付本案争议合同货款的抗辩理由,被告对原告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拖欠货款,债权人要求股东担责被驳回公司拖欠货款,因法院审理判决后资金未执行到位,债权人起诉该公司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买方未书面确认,能否讨到货款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7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告在新址即案外人康康棉制品公司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被告飞鹰公司、案外人康康棉制品公司均未对设备状况提出质量异议,原告与被告飞鹰公司约定拆装费用在设备安装调试能正常运转后付清,后被告确实向原告支付了拆装费用,应视为原告已完成安装调试义务,被告不能以未出具书面确认单为由拒付货款,故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即支付双方约定安装调试完毕的第三阶段费用(总价款的30%)及一年质保期结束后的第四阶段费用(总价款的10%)及逾期付款利息。
买卖合同买方逾期支付货款能否同时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徐某向原告王某购买苗木。从2019年11月份,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苗木清单向被告供应苗木三车。被告收到苗木后,未能依约支付货款。经催收无果后,原告遂到被告所在的某工地向其催款。2019年12月10日,原、被告补签了一份苗木供货协议。协议约定,1.具体供苗清单及定价双方以微信方式确认。2.苗木结算以供货供苗清单为准,若涉及扣款,采购方应以微信方式通知供货方。
买受人不支付货款,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的债务人付款吗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有经济往来的生意伙伴,既要在合作前签订详尽的合同条款,在合作中也要及时清账对账,如有质量问题、货款问题双方都要及时沟通解决,同时还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像本案中这种久拖货款不及时清账的“粗放”交易模式,在经济往来纠纷中不可取。
餐厅倒闭,供货商货款讨要无着怎么办?法院这样判!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商家在日常的买卖关系中,首先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除了考察合作方的资质和经济实力,还应注重签订内容明确的书面买卖合同;其次要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妥善保存合同履行中的送货签收单、双方沟通信函等;最后需树立理性维权意识,一旦发生纠纷,要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及时采取理性方式合法维权。
以物抵债需谨慎,免得“赔了夫人又折兵”本案中,张某主张以物抵债清偿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其是对于以物抵债的清偿方式确已消灭原有债务,且该以物抵债协议是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因张某无法举证周某有权替债权人孙某作出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且其已经向第三人周某完成交货,故无法认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一致意见。
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卖方未开具符合约定票据时,买方有权拒付货款吗从买受人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先开票后付款的条件写入合同,并且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防止双方以交易习惯改变合同的约定。从出卖人的角度考虑,保留好双方开票与付款的相关证据,开票后及时将相应的发票交付给买受人,并留下交付证据,防止买受人主张未收到相应发票从而拒付货款,同时,将发票交付给买受人后应当及时催要货款。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吗?看法院怎么判微信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许多人因为一时疏忽大意,在微信上上当受骗,为此产生的纠纷,许多人并不知道微信聊天对话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最终以被告提交的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那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成为定案证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