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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代理这个案件,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 付款凭证中未标注用途的转款能否认定为偿还借款
    日期:2023-04-18 点击:71次

    付款凭证中未标注用途的转款能否认定为偿还借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关系,并且双方当事人之间付款凭证中存在大量标注款项用途为“工程款”字样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定“未注明款项用途”的转款不能排除用于偿还借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两种情形,并不缺乏理据。因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支付工程款之债和偿还借款之债,该两种债务均属于金钱之债,应认定为相同种类的债务。

  • 即便你持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也可能败诉
    日期:2023-04-14 点击:71次

    即便你持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也可能败诉原告持与被告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收款凭证等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其虽然持有上述与借款关系有关的证据,但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其并未举证证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其本人所有,且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另有他人出借的,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当事人将借款本息转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日期:2023-04-11 点击:50次

    当事人将借款本息转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的约定是否有效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认定
    日期:2023-04-07 点击:118次

    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是否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为标准,以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保理商是否合理履行审慎义务为基础,综合判断相关业务是否与转让应收账款具有密切关联性,进而认定双方实质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应当结合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保理商是否具有金融借贷资质、款项发放具体数额等事实,综合认定合同效力与应偿还的本金、利息。

  •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3-04-04 点击:78次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实践中借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数额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都能够较为明确地认定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并且确定借款数额。然而当借款凭证记载金额和转账凭证载明的金额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在此情况下则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得出正确裁判结果。

  •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罪时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03-19 点击:62次

    借款人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所涉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分析合同效力应当追本溯源,从民法理论出发,探究刑法设立有关罪名的立法目的,避免刑法的调节作用过度泛化以致侵蚀民法领地。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本身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效力理应受到肯定性评价。保证合同依其从属性同样有效,出借人有权在针对借款人的刑事判决结束后向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保证人按约承担还本付息之责。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 在借条上的签名与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不一致,怎么办?
    日期:2023-02-22 点击:83次

    无论是签署正式的法定姓名还是其他形式的非典型签名,都只是识别民事行为人身份的初步证据,对该签名所欲证明的民事事实的真伪仍有待当事人的进一步举证证明。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各方面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在权利人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而签名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该非典型签名的法律效力。

  • 闺蜜情深被插刀 火速保全讨回款
    日期:2023-02-20 点击:83次

    诚实信用、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好朋友之间更应当坦诚相待、互相帮助。但是,在面他人要求你帮忙签字的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所签材料的内容,要注意防范风险,保全证据。其次,通过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终本”不终止 二十年旧案终执结
    日期:2023-02-20 点击:161次

    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指对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线索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 人保物保并存,担保期限确定?
    日期:2023-02-18 点击:80次

    保证和担保物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上虽有重叠,但也有不同,保证的财产范围囊括了保证人的所有财产,但债权人对其全部财产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仅以约定的财产为限,但债权人享有对该财产的排他的优先受偿权,因此保证和担保物权在财产范围和权利强度上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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