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合同约定解除与债权合意抵消一方当事人以其对于对方的债权约定所附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由第三人清偿亦属有效。合同解除权人主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明示其债权与合同约定第三人未届清偿期或未至给付条件债权抵消,应视为其对期限利益或抗辩放弃,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并维护诚实信用。
灰色金融与正规金融体系相互交织,导致案件频发,不仅使实体经济面临产业空心化的危险,也累积着极大的金融和社会风险。因此,厘清法律关系,找准当事人合同地位,尤为重要。依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可以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原告融资公司为委托人,某银行咸阳分行为受托人,咸阳秦都区某小额贷款公司为借款人,三方之间形成委托贷款合同关系, 案涉《委托贷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委托贷款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在该有效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理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孤证型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困局及穿透式应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基于单一证据提起的“孤证”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债权凭证的诉讼,原告依据单独的借条、欠条或借据等书面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基于支付凭证的诉讼,原告仅持有银行转账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等款项转移的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定性标准方面,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纳入失信名单的六类法定情形,即被执行人存在有钱不还、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其次,建立“三不纳入”负面清单:确无履行能力、积极协商还款和特殊困难群体。
加入债务后,还能反悔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审慎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第三人加入债务后,还能轻易推翻自己已签字的合同吗?法律应当如何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下面,司睿哥带您来一探究竟。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基本理念和司法经验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优先保护的债权等案件基本事实提起诉讼,以达到转移责任财产、排除强制执行、逃避债务承担的目的。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捍卫诚信原则的要求。
《民法典》第416条是有关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规定。在理论和制度逻辑上,价款债权抵押权属于动产抵押权的特殊类型,具有法定的超级优先效力价款债权抵押权为价款债权人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动产抵押权的制度结构,使得动产抵押权不再受制于抵押物所有权的归属,丰富了担保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整合了动产抵押权的解释和适用规则,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创新成果。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