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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下非常多人对“借条”、“欠条”的区别认识模糊,书与“借条”时比较随意,可能会对主张权利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就两者之间的区别、注意事项和如何万无一失地打“打借条”给大家做一介绍
诉讼中争议债权转让的受让人申请替代原债权人承担诉讼的审查标准在诉讼过程中,争议的债权发生转移,受让人申请替代债权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且可能存在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下,对于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若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审查过公司的相关决议,仅因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信赖公司作出的担保行为,显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所涉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是,公司在未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其对于合同的审查、公章管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督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多次对外大额借款且不能说明资金来源的,借款合同无效债权人在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民间借贷行为。个别合同虽然约定借款期内不计算利息,但借款期间较短,存在以收取高额违约金营利的情形。债权人对外借款数额远超其注册资本,且不能说明资金来源, 故应当认定债权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和营利性,放贷资金数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了危害,案涉《借款合同》 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母亲过世留下债务,未成年子女能否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法院判决在吴某的遗产范围内,为被告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7.5万元后,4名被告在继承吴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某银行的欠款。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若被告对其反对主张提供了相应证据,使得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原告应进一步举证,回应被告提出的反对主张及相应证据。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要提供资金转出、收款方账户信息、误转动机等证据,法院会依法审查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官提醒:在日常交易中,一定要仔细核对账号,谨慎操作;若不慎转错,也请依法维权、合理主张。而面对误收资金,也应依法退还,勿将“意外之财”据为己有。
由于许多当事人在诉讼前与诉讼中均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当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期限届满前,法院暂不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为避免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利用此空档时间转移、隐匿财产,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前财产保全就给申请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个机会。
年利率转换为日利率按360天还是365天换算借款人为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的规定来确定《借款合同》所涉及贷款利息的利率换算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即以每年360天为标准换算日借款利率。
民间借贷中,对如何区分房屋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分析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形中,当事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较为简单,甚至可能缺少交付条件和日期等关键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