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反担保作为担保制度的重要衍生机制,既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第二重保障”,也是担保人转移追偿风险的“关键防线”。司法实践中,当担保人主张反担保人承担责任时,常因反担保的成立条件、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问题引发争议。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的裁判要点梳理反担保相关司法观点,供读者参考。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的发起方必须是提出诉请的原告方(举证责任倒置中,原告也有提供证据的初步责任),故先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行为责任),即“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此阶段,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此时假设有举证能力的被告不抗辩或暂未抗辩),原则上应初步推定原告诉请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事实成立。
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前提。除赠与合同和金融借贷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中介合同、私募发行、合伙合同、投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的区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区分这些合同时,应当始终把握“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这一借款合同的基本特点。当事人提起买卖合同等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作出裁判。
债务人去世后一般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刘某未偿还借款且已去世,亦未留有遗产。原告张某提交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查询等证据表明,刘某因拖欠外债涉及多笔诉讼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无还款能力且已死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被告王某应当依法向原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出借信用卡能否向借用人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出借信用卡不仅违反了持卡人与相关发卡银行之间的契约约定,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出借信用卡实际是出借信用卡信用额度,并非出借人的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有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条款案件的裁判思路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一种方式使债权人可不经诉讼审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是有!今天为大家介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在民间借贷领域,对于“利滚利”这种情况,法律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既不是完全禁止,也并非完全放开,而是有限度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民间借贷复利的保护限度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复利的保护应受到双重利率标准的限制。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有着充分的考量。
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如果为了逃避履行债务,以无偿或低价等方式转让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如果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还将承担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恶意串通的第三人也需在被转移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偿还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债权转让等其他合同方式收取费用的,应认定为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