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不能仅以借款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为由而认定事实不存在
第三人作出的单方允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已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相当于为债权人在原债务人之外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债务加入也被认为和保证一样发挥着承担债权实现的功能。我国民法典首次以实证法的形式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并在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债务加入的两种情形: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二是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只要满足两种情形之一,第三人的行为即可认定为债务加入。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在放款前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利息或服务费,而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仍需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利息,增加借款人还款负担的同时也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在一些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都希望尽快拿到自己应得的钱,然而,在这个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或法律疑点,处理不当或者认识不准,都会影响案件走向和进展。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了解一下“到期债权”。
执行程序中,什么情况下能抵销债务?债权人在面对互负债务时,应充分考虑抵销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务时,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进行抵销,此权利行使无需对方同意。赵某虽主张其劳动报酬优先,但在未进入特定程序如破产清算等情况下,并无适用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因此,在符合抵销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通过通知赵某进行债务抵销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房抵债受让人优先受偿权问题辨析承包人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为具有相关工程建设资质的法人,不符合消费者购房人超级优先权中主体为个人的构成要件,不享有超级优先权。需要考虑的是,在建设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及多个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竞合的情况下,若某一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以不动产抵顶欠付的工程价款,此种类型的以房抵工程款债权能否优先于其他工程价款而受偿呢?对此,需要结合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性质进行分析。
哈尔滨某小贷公司诉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为小贷公司跨省开展经营活动,并为其他主体违规提供通道服务的案例。法院在查明哈尔滨某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履行与青岛某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协议》,为青岛某公司发放贷款提供通道服务的基础上,认定青岛某公司无对外发放贷款的资格,其通过债权受让的形式借用哈尔滨某小贷公司资质实现发放贷款的目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
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孟祥解释,这是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同时,以物抵债裁定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