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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刑事案件已判决责令退赔,民事案件能否再判决赔偿损失,或者民事案件已经判决赔偿损失,刑事案件能否再判决责令退赔

日期:2018-05-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98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案件已判决责令退赔,民事案件能否再判决赔偿损失,或者民事案件已经判决赔偿损失,刑事案件能否再判决责令退赔?

目前,刑事判决已判决责令退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能否再判决,或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判决偿还本金利息,刑事判决能否判决责令退赔本金,关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判决已就被告人应当退还被害人的财产作出处理,就同一事实的赔偿或者返还问题,民事判决不应再次判决被告人承担责任,反之亦然,否则会产生重复处理问题,并因“一事二理”引起执行方面的争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了责令退赔;《民事诉讼法》第224 条第1款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然而,刑事判决被害人并不是作为判决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当刑事案件中作出责令退赔的判决时,被害人无法以当事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一般都由审判员移送执行,会产生申请执行难和执行落实难的问题。因此,即使刑事判决已作出责令退赔的判决,受害人依然可以向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或者返还财产。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就刑事判决责令退赔与民事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是否可以并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当事人以民事案件起诉并经判决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则刑事案件对民事判决已处理的部分,不应再作出责令退赔。若刑事案件判决在先,刑事判决已处理的部分,当事人不得在民事诉讼中对同一主体再行主张权利,否则就会产生重复处理问题,并由此引起重复执行等执行争议。

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规定在刑事判决中判决责令退赔给被害人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予以解决。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但仍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修改《刑法》第64条,废除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需要讨论的是,被告人已向受害人退还部分赃款赃物的,退还的部分赃款赃物应当折抵本金还是利息?这在民事案件中容易引起争议。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 1条的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如按照上述规定,则退赔的部分应当先充抵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利息,剩余部分才充抵本金。然而,笔者认为,由于刑事退赔程序明确了退赔的是本金,因此,对于退赔程序中的退赔款项,应当先充抵本金,而不是先充抵利息。这是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地方,只能作为特殊规定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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