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牢女婿欠下货款 岳父承诺是否有效?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孙江华 唐小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女婿购买瓷砖欠下货款,岳父“被迫”签署欠条后是否应当还款?8月3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被告吴海与原告顾宏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其基于债务加入而对原告顾宏所负债务应以王伟(吴海女婿)欠付款项为限,判决被告吴海给付原告顾宏货款34300元。
吴蓉、王伟系夫妻,吴海、周美系王伟的岳父、岳母。吴蓉、王伟因房屋装潢向顾宏购买瓷砖。截止2018年4月1日,顾宏累计向王伟住所运送瓷砖价值39000元,由吴蓉和王伟签收。
2018年4月10日,王伟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经检察院批准,王明被公安机关逮捕。
2019年2月3日(农历腊月二十九),顾宏与其父母一行5人来到吴海、周美家中向吴蓉索要瓷砖款。双方一直交涉至次日凌晨,但协商未果。吴蓉向其父吴海求助,吴海为平息纠纷在顾宏提供的欠条上签字,欠条载明:“今欠顾宏瓷砖款85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结清。”出具欠条后,吴海给付顾宏3000元,并请顾宏帮忙转卖案涉瓷砖。2020年1月29日,吴海再次给付顾宏1000元。
此后,顾宏卖掉价值700元的瓷砖。因顾宏未能收到其他的瓷砖款项,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海、周美(吴海妻子)向其支付货款85000元,其中包括已经送货的瓷砖39000元以及46000元的水刀瓷砖。
案件审理过程中,顾宏称水刀瓷砖系定制,无法退货,因吴蓉、王伟不收货,一直堆放在自家车库中,该款项也应当支付。吴海辩称,案涉买卖发生在顾宏与王伟之间,其对瓷砖的数量、型号、价格一无所知,也没有购买瓷砖的意思表示,顾宏并未提供价值85000元的瓷砖。顾宏带人到其家中闹事,一直纠缠到大年三十的凌晨,顾宏承诺帮忙转卖瓷砖,吴海被逼无奈才在欠条上签字。周美认为其未在欠条上签字,不应当承担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瓷砖买卖合同发生在顾宏与吴蓉、王伟之间。吴海自愿向顾宏出具欠条并承诺给付瓷砖款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吴海在出具欠条后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欠条,而是向顾宏支付了部分款项,因此吴海抗辩其受胁迫出具欠条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吴海在案涉欠条签字时对顾宏提供瓷砖的明细并不完全清楚,不应仅凭欠条金额认定吴海应当承担的清偿义务范围。对于顾宏至今未能交付的水刀瓷砖款,由于在本案中无法确认水刀瓷砖未能及时交付的过错及责任归属,应先由顾宏与王伟另行确认后,再主张吴海是否应当对该笔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吴海基于债务加入所负的债务应当以王伟欠付的瓷砖款为限,顾宏已经交付的瓷砖价款为39000元,扣减吴海已经支付的4000元、顾宏转卖的瓷砖700元,吴海还应当支付34300元。
吴海在欠条上签字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出具欠条时顾宏并未要求周梅签字。因此,对于顾宏要求周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遂判决吴海给付顾宏货款34300元;驳回原告顾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顾宏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学说上亦称并存的债务承担,系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之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债务加入进行明确规定。
债务加入人负担债务之范围以加入之时原债务的内容为限。在债务存在争议时,应先行处理能确定的债务。特别是原债务人在欠条上未签字,又未在场确认的情况下,更应如此。本案中,吴海基于债务加入而对顾宏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能够确认的王伟欠付的瓷砖款为限。对于未能理清过错责任、无法确定的账目,应当在顾宏与原债务人王伟另行确认后,再主张吴海是否应当对该笔款项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吴海对确定部分的债务承担责任,驳回顾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