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的,法院可以参照该价格方式结算——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京汉置业公司与中建二局四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的方式,约定总工程价款为2,906万元。涉案工程虽未验收,但工程已交付使用,且中建二局四公司取得了京汉·新城一期住宅竣工验收备案表。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并依据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于对设计变更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