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之认定——刘某与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工程由某建设公司发包给某工程公司,挂靠在某工程公司的刘某负责建设工作。后案涉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刘某与某工程公司亦已进行结算。现刘某以某工程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诉请支付欠付工程款,某工程公司对于刘某主张的工程款无异议,但其认为应在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后再行支付。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双方并未约定某工程公司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刘某作为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但对于某工程公司已收取而尚未转付的工程款,刘某有权要求某工程公司向其支付。
【典型意义】建筑业中存在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现象,在挂靠关系中,结合挂靠是无资质的个人、企业为了借用资质的根本特征,在双方未约定被挂靠人负有直接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被挂靠人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挂靠人的义务应限于转付工程款。本案判决避免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司法过度介入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保护交易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