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应诉
“捧钱拍照”虚增借款金额被驳回套路贷是一种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以行诈骗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案借款涉嫌套路贷的常见形式之一是以“捧钱拍照”形式故意制造资金虚假交付的假象。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即使提供了形式完备的证据,法官也不会仅仅依据表面证据进行裁判,也不会机械适用证据规则,而是会在借贷主体、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借款利息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谨慎处理被告“自认”和“手拉手调解”,严厉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因法律及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推定所有人知晓,方某作为借款人,应当对于国家关于利息的有关规定有合理注意义务,故方某自2015年8月6日起已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方某直至2020年1月15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陈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空转资金制造银行流水试图垒高债务数额 法院裁定驳回并将线索移交公安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严重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挑战司法权威。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套路贷”虚假诉讼乱象,启东法院采取“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决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查借贷资金来源、借贷发生细节,对可能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依法中止案件审理并将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欠钱失联竟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是否支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中国社会几千年的传统是避诉的,当事人为了亲情和友情,为了社会关系的维持,往往不愿提起诉讼,在婉转表达的权利要求不能实现时,才提起诉讼。
催收公告能否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债权转让本身,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成为债权人的民事主体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和提起诉讼。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无疑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则无论债务人是否看到这一公告,均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销权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即使并非债务人本人接听电话,也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收条的法律性质及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认定在计算该收条所反映的债权之诉讼时效期间时,并不能从该收条所载内容本身寻求依据,而只能从收条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中去探寻根据,或者说,应当依据其基础法律关系之整体履行状况来确定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认定有罪,保证合同是否必然无效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是否影响刑事案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民法上的欺诈与刑法上的诈骗常常发生竞合,也就是说,构成诈骗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上的欺诈,但构成民事欺诈却不一定构成犯罪许多民事欺诈只是故意陈述虚伪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人错误并从事民事行为,而没有触犯刑律,没有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