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应诉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类型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主要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或者捏造法律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的虚假诉讼是当事人与法官串通造成的。因此,总体而言,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是两个以上的诉讼主体的共同行为。
原民间借贷债权诉讼时效庙满,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是否表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
民间借贷债权已转让给受让人,但保证合同未更改,在保证人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未予实现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民间借贷债权让与通知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债权让与通知为观念通知,不包含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不应引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该观点又称为否定说。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继受取得情形下,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的,应否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中,若被告有证据证明案件实为债权转让纠纷,并对债权转让效力或者原债权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权人作为第它人参加诉讼。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司法实践中,反驳可表现为抗辩、否认等具体形式。所谓“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认为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为假,且无需承担证明责任;所谓“抗辩” 则是指当事人依据实体法规范而做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行为,应就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如何确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亻责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就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案件中,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在实现质权的相关诉讼中,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收账款质权的物权属性决定了只能以出质人为被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收账款其实是付款请求权,其存在的债权属性决定了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与出质人并列为被告,甚至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法律授权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权力,就是为了防止享有权利的人未得到应得的保护,而共同承担义务的人未受到追究,从而完整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配偶是否列为共同被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