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如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发包人的违约,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合同约定结算将使得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参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裁判要旨】: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采用按约定建筑面积量价合一计取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约定68345700元。本案的计价方式,贯穿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即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的报价原则。而当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着不平衡报价的现实,作为发包方的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如仍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m2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对方升公司明显不公平。合同解除时,双方原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已无法适用,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方式确定。
【案例文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