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账催收
催收非法债务罪设定的合理性与规范适用在实践中对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定性较为混乱,有人认为是寻衅滋事罪。例如,某催收公司的业务员通过电话辱骂或对借款人及其亲友恐吓、施压,恶意催收非法债务,有人认为是寻衅滋事罪。又如,谭某为索要非法债务向担保人彭某非法催收,有人认为被害人彭某具有还款能力,仍然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应该指出,实践中的部分债务人完全具有还款能力却一直拖欠不还,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人的非法讨债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力救济性质,并非无事生非。
承揽家具定作但未及时结算 家具厂起诉加工费被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提供木材交家具厂加工成家具,同时在家具厂购买定制家具,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系口头商定加工费标准及购买价格,家具厂虽提供加工费明细清单,但该清单系其单方制作,且夏某不予认可,家具厂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加工及购买家具的总金额及结欠货款的金额,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家具厂另要求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家具价格、补齐差价。
催收非法债务犯罪的理解与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之一,在2020年6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时,本罪即已被列入“草案”。无论是否将之归功于积极主义刑法观,催收非法债务罪无疑是刑法介入社会治理的代表性罪名。
快递单未载明邮寄物品为“催款函”的还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吗本案快递单上写有收件人有效的手机号码,通常情况下足以使快递员联系到,对其主张快递单托寄物名称一栏为空白故无法说明投递物品就是《律师催款函》事宜,因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其主张对方并未寄出《律师催款函》,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可以证明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内曾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
楚云霞、李董鹏与李高峰、赵美珍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宅基地西院三层楼房经法院判决为原告、被告共有、共同使用,原、被告对房屋一直未进行分割或确定各自的份额。李志和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内容现未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楚云霞、李董鹏要求对原、被告共有的房产所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进行分割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