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家具定作但未及时结算 家具厂起诉加工费被驳回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许滢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17年9月,如东的夏某经人介绍至某家具厂进行家具定制,由夏某提供缅甸柚木到家具厂进行来料加工。同时夏某在该家具厂另外购买了一张床、一张电视柜及角柜,由双方口头商谈加工费标准及购买家具的价格,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进行结算。完工后,家具厂将来料加工的定制家具及家具配件送至夏某家里,此后夏某支付60000元。该家具厂认为其为夏某提供来料加工费用及购买家具金额为95635元,夏某仍欠35635元未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提供木材交家具厂加工成家具,同时在家具厂购买定制家具,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系口头商定加工费标准及购买价格,家具厂虽提供加工费明细清单,但该清单系其单方制作,且夏某不予认可,家具厂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加工及购买家具的总金额及结欠货款的金额,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家具厂另要求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家具价格、补齐差价。一方面,在不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价款高低本系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另一方面,讼争家具系家具厂自行制作,其中包含设计、工艺、技巧等非标准化要素,家具厂亦未能提供同类产品的基础市场价格以印证案涉价款严重偏离市场行情。综上,遂判决驳回家具厂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家具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企业经营过程中,交易主体一般都会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价款、质量标准等内容进行书面约定,但也不乏存在以电话、口头方式协商确定合同内容。虽然合同订立允许以口头形式,但应对最终所欠付的价款进行结算,以保障自身利益。从诉讼证据的角度,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家具厂最终亦是因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夏某所欠价款的金额而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