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分认定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共同签署债权债务三方协议,约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在三方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该协议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三人该行为不属于代为履行,而应根据三方协议中原债务人是否明示不再履行该债务来确定第三人构成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识别与认定债务加入人仅受诉讼时效保护,保证人则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双重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一过,连带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债务转让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不成立
“代为偿还”一词不能当然说明债务已转移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与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第三人分期代为偿还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借款及利息,但“代为偿还”一词不能当然说明债务已转移。在没有改变原借款合同内容和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情况下,且债权人明确表示不认可债务已经转移,应认定第三人对“代为偿还款项”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认定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加入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区别在于,债务转移中,原则上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而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但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存在本质区别本案的核心问题为前诉确定的还款义务与本案被告的还款义务是否冲突,即原告与前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是否产生对本案被告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这是债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容易混淆的两个问题,即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区分定性第三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与债务人、债权人商定由其履行,无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转移的情形,债务人脱离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变为新的债务人,债务人的变动可能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必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加入的情形,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无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仅须债权人不明确拒绝。
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偿还,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并未免除原债务人还款义务的,应当认定第三人的承诺为债务加入行为
债的概括移转与债务加入的区分在区分债的概括移转与债务加入时,应当审查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移转的合意,债务移转因涉及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变化,关系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则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未形成债务移转的合意,不构成债务移转,债权人对原债务人仍然享有权利。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对于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债务承担通知,应当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权。
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债务加入行为是否有效?本案中,《特别声明》上虽加盖了新某分公司印章,但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新某分公司出具该声明时得到了新某友公司授权,故应认定为无效。二审判决虽就《特别声明》认定法律关系性质正确,但认定其有效显属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