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形成三方合意 能否认定债务转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承建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交第三方施工,施工方索要费用时,承建商欲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但未经第三人同意,能否认定债务转移?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定债务转移不能成立。
2017年9月,王某承接张某一处新建工程,工程造价为426万元。王某承接上述工程后,将工程中涉及抓土机挖土及碎砖填平等施工任务交由陈某组织人员施工。
2018年7月,陈某与王某对账后签署一份“结账明细单证明”,载明陈某完成施工项目的具体工作量及劳务报酬的数额,约10万元人民币。清单最后写到:本人同意直接找张某付给我本人陈某。此清单由王某、陈某、桑某(现场负责人)三人签名确认。
2020年1月,陈某索要工资未果。王某表示之前签署对账单时已与陈某达成合意,将其应付陈某的工程款转移给张某,因此应由张某直接对陈某付款。张某则明确表示“我不承担直接付钱给陈某的义务,我只跟王某结账。”三方发生纠纷,其后,陈某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转移合同是经债权人同意,由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协议,即债务转移需经三方当事人就债务转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案涉结账明细系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清单,王某在庭审中表明该明细仅为陈某的工程款证明,张某亦当庭否认债务转移的事实,由此可见王某、陈某、张某三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主张债务转移不能成立。
关于张某是否需要承担付款义务的问题。陈某与王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陈某与张某并无直接合同关系,陈某亦明确表示不要求张某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不宜突破合同相对性,故张某无需承担付款义务。因此,王某关于张某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陈某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面对债务人提出的债务转移,请慎重再慎重。毕竟债务转移的过程相当麻烦,若是没有风险意识,很容易便会落入债务人的陷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