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担保业务中“涉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认定在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蓬勃发展的当下,担保作为降低信贷风险的关键手段,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愈发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施行,为担保业务中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界定以及共同债务认定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对于银行规范个贷担保流程、防控潜在风险、维护金融资产安全意义重大。
深入剖析授信抵质押担保在信贷业务中的常见风险点及法律提示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授信抵质押担保面临着诸多风险点,这些风险点若未能得到有效识别和管理,将严重威胁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和安全。本报告旨在深入剖析授信抵质押担保在信贷业务中的常见风险点,为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提供全面的风险认知,以助力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信贷资产质量。
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54种情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人的抵押优先权及于抵押房产被查封后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设立不以转移占有为前提。在抵押财产上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仍可对抵押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基于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原则上归抵押人所有,通常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然而,当抵押权实现条件达成,且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时,若继续由抵押人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可能出现抵押人为获取更多孳息收益而拖延处理抵押财产的情况,这无疑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收单上签字,是否继续承担责任
债权人为确保自己的债权顺利实现,常要求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实践中,因保证合同纠纷涉及的主体较多,管辖问题也相对复杂。那么,就保证合同发生诉讼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下面通过三个具体案例,就保证合同纠纷管辖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抵押权人在流拍后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本案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流拍后,抵押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那么抵押权人是否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担保条款无效 担保人一定能免责吗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查相关的会议决议,并注意经办人是否有签订担保合同的代理权限,以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的得到保障。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照主合同约定利率主张利息损失
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能否及于其他保证人?本案属于多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共同保证。在同一债务上有数个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之间既可能存在连带债务关系(相互之间有追偿权),也可能不发生连带债务关系(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在各保证人之间形成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