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一般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既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尚且需要公司以决议的形式授权,那么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就更需要公司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将构成越权代表,仅在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形下,相对人才能主张由公司或者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能否以没有决议为由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能否以没有决议为由请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单项担保公告。即针对每笔担保事项进行公告,可能在一个公告中披露一起或几起担保事项。此种公告形式通常应披露担保的简要情况(如交易情况、债权人)、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担保的主要内容(如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等。(2)集中担保公告。常以年度担保额度公告及股东会决议(决议通过担保额度议案)的形式出现,主要是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集中授权,通常应披露被担保人、拟提供担保的额度,部分公告还会披露债权人的名称。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答:《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即担保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无需机关决议情形的规定?
股东未经公司决议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认定
仅有一名董事而未设董事会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如何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债权人是否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