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余某某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挂靠关系下,挂靠人应否对被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一致的,如何处理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中,应当对与管辖权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形式审查,对案件是否属于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作出判定。就本案而言,存在两个方面的焦点问题,一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二是本案是否应当以《认购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无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在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显然不可能产生董事会决议。那么债权人就应该审查股东会决议。
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
符合保证人赔偿责任的补充性质。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因为主债务是债务人本来应当自己履行的债务,而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从债务,具有补充地位,只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对主债务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与认定债务加入并不能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是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在缺乏明确债务人的前提下,判断第三人承诺的性质构成保证、债务加入还是新的合同义务,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结合保证合同的定义,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第三人的承诺是否具有从属性、附条件性及可追偿性。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举重以明轻,认定为保证。
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除非存在无须公司机关决议就可以担保的例外情形,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对提供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
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的审查义务范围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属于债权人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超越权限的情形。因此,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负有审查义务。但是,债权人对此仅负形式审查义务,只要审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而决议上的签名是否为董事、股东亲笔所签,则属于实质审查的范畴,债权人对此没有审查义务。
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该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一种授权行为,属于所有权人对其自有不动产的有权处分,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债权人对该分支机构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