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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纠纷专栏简介

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 债务发生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期间但期满之日已超过该期间的,抵押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日期:2023-12-05 点击:23次

    债务发生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期间但期满之日已超过该期间的,抵押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额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为债务人于约定期间内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业务提供最高额担保。案涉债务发生于该约定期间内,虽然该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已超过《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确定期间,但其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抵押人提出主张。抵押人以担保期间内发生在先的债务已清偿为由,主张免除对发生在后债务的抵押担保责任,违背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本意,不应支持。

  • 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对房屋权属及现状尽到审慎调查义务
    日期:2023-12-04 点击:18次

    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对房屋权属及现状尽到审慎调查义务法院认为,雷某为满足居住需求,以支付合理购房对价方式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某典当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审慎调查,未尽到专业金融机构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某典当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在执行上不具有优先性。

  • 在应收账款质押权有效设立且不存在消灭情形的情况下,质押权人有权就出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12-02 点击:11次

    在应收账款质押权有效设立且不存在消灭情形的情况下,质押权人有权就出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日期:2023-12-02 点击:17次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 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
    日期:2023-12-01 点击:16次

    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同一债务设立多个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认可债权人的催款事实并作出愿意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
    日期:2023-12-01 点击:10次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认可债权人的催款事实并作出愿意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同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 保证期间届满将直接导致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对
    日期:2023-12-01 点击:12次

    保证期间届满将直接导致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进行审查

  •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适用无决议担保的例外情形
    日期:2023-11-30 点击:14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适用无决议担保的例外情形公司对外担保无需机关决议仍有效的例外情况并不能当然适用于上市公司,在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决议订立担保合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应予支持。这是因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方面,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存在明显区别:一是违规签订担保合同的社会影响不一样,影响的利益主体不同。

  •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之认定
    日期:2023-11-27 点击:18次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之认定虽然所涉纠纷并非担保法律关系,但法定代表人作岀的暂缓还款和延期还款这一决定属于公司重大决策,影响公司切身利益,属于应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表决决定之事项,网络技术公司明知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郑重声明》未履行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这一报备义务,在开发公司发出催款《公函》后仍拒不还款,应认定其构成恶意。

  • 银行对抵押物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失的,减轻保证人责任
    日期:2023-11-20 点击:14次

    银行对抵押物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失的,减轻保证人责任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担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某银行按约向杨某发放借款13万元,但杨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且涉案房屋已被依法拍卖,导致某银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某银行有权向杨某提前宣布借款到期,收回借款本息。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未超出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及保证期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截至2018年10月6日,杨某尚欠本金为945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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