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的审查义务范围——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属于债权人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超越权限的情形。因此,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负有审查义务。但是,债权人对此仅负形式审查义务,只要审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而决议上的签名是否为董事、股东亲笔所签,则属于实质审查的范畴,债权人对此没有审查义务。在不能证明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及债权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债权人已审查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要件的,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8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潘勇锋:《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2辑(总第1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