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依据借条、转账明细等主张借贷关系,借款人抗辩双方系合伙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原告李某虽提供《借条》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其只提供其中15万元的借款交付凭证,对于其主张的给付被告杨某另外15万元现金的事实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与杨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存在明显矛盾,故李某对于该笔15万元现金交付的事实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现杨某未归还借款,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5万元。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一般应认定为赠与
银行转账注明“借款”用途,可否据此主张形成借贷关系转款凭据上“用途”一栏注明的“借款”仅为转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据此就认定形成转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双方合意。在实务中,注明“借款”也并不意味着借款主体是收款人,还可能是替第三方的转款。故转款人仅依据转款凭证上转款用途注明为“借款”主张其与收款人形成借款合同的依据不足。
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可否要求提前还款?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余某的主张不应支持。余某与廖某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时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现廖某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来,故不应支持余某要求廖某提前还款的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余某的主张应予支持。廖某未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利息的行为,致使余某收取利息的目的不能实现,故余某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廖某提前还款。
借款人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又未举证借款来源的,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被告称借款已还清,原告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被告称借款已还清,原告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关于信用贷款跟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是两种常见的贷款方式,它们在很多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本文将介绍这两种贷款方式的不同之处,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它们,从而在需要时做出明智的选择。
出具欠条当天还款,法院如何认定还款事实?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发挥着重要作用。出具欠条之后,债务人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内容向债权人偿还欠款。那么,在出具欠条的当天,如果债务人进行还款,如何认定还款是在欠条出具前还是出具后呢?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以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一定情形下,借款人否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陈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借款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