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房民初字第02425号
原告穆×1,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春旗,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建修,男,1940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彭×,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启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穆×1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淑英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旗、任建修,被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启睦、崔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1诉称,2011年9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4日生育一女穆×2。原、被告之间虽然十一年前是同学,但毕业之后并没有联系过,这次恋爱只用了四五天的时间在我母亲的监督之下盲目登记,草率结婚。双方在价值观念、道德意识等方面没有深入的了解,日常生活的是非标准也难有共识,我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共同语言。另外,被告平时语言粗鲁,用不堪入耳的下流语言骂我母亲并抓伤了我母亲的脸。更令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宣扬原告"性无能","打离婚"也是被告先提出来的。故这是一桩没有婚姻基础,没有互相信任的闹剧,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穆×2由原告抚养;3、个人日常生活使用的物品归各自所有,被告带来的嫁妆归被告所有。
被告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俩在十一年前就认识,是同学关系,后来发展为恋人关系。我们在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关系和谐,2012年生有一女。我与男方的感情一直很好,我们没有离婚的理由,男方起诉离婚让我感到很以外,对于原告的行为我愿意理解并原谅他。另外,孩子年且尚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于2003年,系中专同学,双方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4日生育一女穆×2。2014年1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坚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系多年的同学,后经自由恋爱步入婚姻多年,并生有一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只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考虑家庭及子女利益,加强沟通和交流,是完全可以维系好和睦的婚姻关系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穆×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穆×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余淑英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霍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