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主体
爷爷为孙子购买保险,能否向孩子父母主张偿还借款?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因为离婚纠纷产生的经济纠纷,应当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以更好地维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性质认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乙自愿为刘某甲出具涉诉借条2张,向刘某甲承诺还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刘某乙应当履行向刘某甲还款的承诺。刘某乙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刘某甲要求刘某乙支付5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项目经理对外举债借款主体的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新建包装中心工程系南通一建通过招标承包而取得。项目部即为该项工程所设立,孙云祥虽系该项目部经理,但与南通一建并无劳动关系,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未经南通一建授权对外借款,同时,孙云祥向南通一建缴纳管理费。因此,综合上述情况分析,故仅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孙云祥对外并不能代表南通一建借款。
第一张观点认为,王某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该笔借款,事实上李某是与王某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借款也是由王某支付的,张某只是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王某签订协议。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无权向法院起诉,只有张某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该笔借款,王某与张某之间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当另行解决。
紧随在借款人名字之后在借条上签名的,其身份如何确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应结合具体情形,探究在民间借贷合同或借条上签字的人的真实意思。首先,就借据上签名的意义而言,签名人显然处于最有利的地位,其控制风险的行为成本也最低,故应由其承担证明签名意义的举证责任,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签名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推定其为借款人。
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借条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如何认定出借人?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借条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借条持有人应当先对姓名系误写作出合理解释,除非借款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条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应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债权人。
债权凭证上没有记载出借人的,如何确定当事人?借条不仅是债权债务合同之证明,即确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作为出借人的权利凭证而存在。作为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借条原件通常应该由出借人亲自持有,且出借人可能由于知识水平、交易习惯等种种原因,确实存在遗漏记载或记载不明的情形,故司法实务中一般推定借据原件的持有人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