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案号:(2014)四民初字第72号
原告石某某,男,68岁,汉族,农民,现住四子王旗。
委托代理人:周兰民,内蒙古草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59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又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1991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再婚。再婚时被告带来三个孩子,这些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两个上完了大学,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家立业。原告一直搞工程,为抚养被告的孩子原告付出心血,经济支出就达六、七十万元。原告还为被告交了养老保险金。原告对被告的孩子尽心尽责,而被告对原告的孩子却不能公平对待。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一直闹矛盾。原告原本希望年老有一个安宁稳定的生活环境,但现在却事与愿违,被告与原告的隔阂矛盾越来越大。最近因为孩子的事被告闹到了公安部门,本来很小的事情弄得沸沸扬扬,双方的矛盾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原告和被告无和好可能。现起诉于你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某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自1989年双方再婚以来,原告一直从事工程承包业务,被告一方面精心抚育双方的六个子女,一方面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丈夫开展工作。可以说,几十年来,虽然历经风雨,但是双方感情深厚,夫唱妇随。
随着原被告年迈,原告的儿子石某开始围绕父亲的财产打起小算盘。今年以来,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儿子石磊对被告恶语相向,而且态度不断升级。儿子石某不仅自己视答辩人为眼中钉,更是怂恿、指使父亲与继母打起离婚官司。
如果原告任由儿子摆布而坚持离婚,为了避免矛盾激化,被告可以有条件的接受离婚的现实。被告恳请法庭查清双方的家庭财产,在被告晚年生活有保障、在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再婚。结婚时原被告各带三个孩子。现都已成家立业。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较好,2014年过年期间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发生矛盾后应相互忍让,互相包容。为了维持婚姻,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再给一次机会,况且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和平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曹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