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时与其他合伙人就合伙的份额转让产生的欠款争议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伙纠纷?
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合伙人退伙,退伙清算后返还退伙人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与其签订了财产份额转让合同,并出具了欠条,之后因追索欠款发生争议。该争议的性质如何认定,司法实践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欠条基于转让财产份额产生,但该财产份额是因退伙而发生的,因此,其本质仍然应当是合伙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已就退伙时的财产份额进行了清算,并出具了欠条,合伙的法律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欠条发生的争议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合伙关系的加人和退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对内的法律后果和对外的法律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5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一经生效退伙人失去合伙人资格,退伙清算后返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若退伙人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因部分合伙人的退伙,双方当事人的内部合伙关系已经终止。依据《民法通则》第52条之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合伙人人伙,到其退伙,再到财产份额转化为款项的过程中,退伙人因其退伙行为,不再对退伙之后合伙组织的行为承担责任,但不能免除对其人伙之后退伙之前合伙组织的对外民事行为负有责任,这就是合伙关系变更所产生的对外的法律后果。
区分是合伙协议纠纷还是民借贷纠纷,关键是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对于合伙行为,应有明确的合伙协议,对各方的投资比例、合伙事务执行、盈余分配要有明确约定。而民间借贷行为,应出具书面的收条,明确借款数额、返还时间、利息等。合伙人退伙后,退伙人与受让人约定将退伙人在合伙中的份额转让款作为借款的,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当事人如果约定分期还款,并约定任何一期逾期,出借人均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未到期借款的,如借款人违约,则出借人除有权要求返还全部借款外,还可对未到期借款主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