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兵团第十三师 作者:杨丽霞
“钱又不是我花的,为什么要让我来偿还,这是什么道理?”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张三以资金周转不灵向李四借款80 000元,借期1个月,约定2023年6月5日偿还。之后,李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三转账80 000元,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1份。而张三收到款项后立即将款项转入其哥哥张四的账户中,约定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借款纠纷由其哥哥张四承担。借款到期后,张三未按时还款,经李四多次催要无果。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张三立即偿还借款80 000元并承担利息。
法院审理
开庭前,法官联系张三,张三称该笔借款不是本人使用的,实际使用人为哥哥张四,自己不应当偿还该笔借款。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李四申请追加张四为本案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张四到庭后,认可该笔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为本人,陈述称因与李四不熟悉,遂要求张三出面向李四借款,但自己也不应向李四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与张三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李四已经履行款项交付义务,应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且有效。至于张三在取得借款后如何使用以及实际使用人是谁,并非出借人能够掌控,故不能免除张三的还款责任。至于张三和张四之间的约定,系双方的内部约定,张三仍应受借款合同的约束。经过释法说理,李四考虑到与张三之间的关系及张三的经济能力,双方均要求调解处理,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三、张四共同向李四偿还借款80 000元,自2024年5月至2025年8月,每月支付5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中,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是独自承担还款责任,或是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需要从名义借款人参与借贷关系的作用力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出借人在向借款人转账时备注借款,借款人也向出借人出具相同金额的借条,虽然银行凭证注明的内容系汇款人自行备注,不能直接约束转账汇款的相对方,但双方的聊天记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银行流水虽显示借款人的账户在收款后将款项汇入他人账户,但这属于借款人收到款项之后的处分行为,无法直接认定案外人或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为借款人。
法官提醒
对于名义借款人而言,名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考虑到借名会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对其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具的借条等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名义借款有风险,担保签字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