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被告称借款已还清,原告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曾向其借款8万元,偿还2万元后,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于2017年9月25日前偿还余款6万元,逾期自愿按每天500元支付违约金并以房屋作抵押。原告提交转账凭证、还款保证书等证据,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作出还款保证书是事实,但辩称除通过微信多次转账还款2万元外,还通过现金偿还原告不少于5万元。原告认可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偿还的2万元,但对于现金偿还部分不予认可,诉求被告偿还 6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成武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应履行偿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实则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所述偿还数额,原告除认可2万元外,其他均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主张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给付原告自2017年9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法官说法
被告称借款已还清,原告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依据转账凭证、还款保证书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视为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将借款给予被告的事实,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辩称通过现金方式偿还了原告借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据证据裁判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被告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