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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日期:2024-04-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四川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四川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103-018)

【裁判要旨】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属于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应归入民间借贷范畴,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条第1款、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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