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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依据村委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情形下借贷事实是否成立的正确认定

日期:2023-11-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村主任依据村委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情形下借贷事实是否成立的正确认定

——周某诉薛家村委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22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

被告(上诉人):薛家村委

【基本案情】

薛家村委的记账明细栽明:2011年4月周某担任薛家村委主任前,薛家村委尚有余款241005.03元,周某担任薛家村委主任后,至2011年年底薛家村委负债534657.1元,至2012年5月1日薛家村委负债1411174.5元,为了平账并补足占地补偿25万元亏空,周某在2012年5月28日出具了1161174.5元的借条,使薛家村委的账目在2012年5月底平账后外欠款为零。由周某出具虚假借条、单据的村委平账行为在2012年年底、2013年3月、2014年12月底多次发生,2012年12月1日薛家村委负债220477.4元,为平账周某出具虚假垫支220477.4元;2013年3月1日薛家村委负债200397.92元,为平账周某出其虚假借条247652.58元,村委结余47254.66元,接着冲2013年3月1日7号凭证47254.66元;2013年4月30日村委负债239714.58元,为平账周某出具虚假垫支286969.24元,村委结余47254.66元;至2014年12月31日周某担任村委主任换届时的外欠款为742568元,对周某在任期间的村委欠款作换届交接余额欠款的账目处理,使薛家村委平账后外欠为零。

周某以其在担任薛家村委主任期间为修路、村务开支、道路绿化等事项垫付资金共1161174.5元为由,以薛家村委2012年5月28日为其出具的收款凭证(借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薛家村委返还垫付款1161174.5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但其在诉讼中未提交其实际支付薛家村委1161174.5元的证据,也未提交该资金来源、现金流水等证据。

【案件焦点】

周某与薛家村委之间的借贷事实是否存在。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在本源性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调整性社会关系,故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主体、客体、内容对案由予以认定。在收款凭证“收款事由”栏中明确记载为“借现金”,该涉案纠纷当为民间借贷关系。薛家村委向周某借款本金为1161174.5元,有薛家村委为周某出具的收款凭证、记账凭证为证,借款事实客观真实存在。周某要求薛家村委支付借款本金1161174.5元,应予支持。薛家村委主张仅凭收款凭证和记账凭证不能证实借款事实的真实发生,应附三本会计记账凭证予以佐证的抗辩,根据证据规则,会计记账凭证记载的是薛家村委的财务流水,可以自行提供,此项抗辩的举证责任在薛家村委,不予采纳。周某主张利息为10万元(2012年5月28日起算至2019年8月28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只主张10万元),因系未约定履行期限约定利息之债,应当从周某主张权利且给予薛家村委合理宽限期后开始计算,周某未能完成此项请求的举证责任,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薛家村委返还周某垫付款1161174.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支付。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薛家村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査明的事实,周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薛家村委岀具的1161174.5元借条(收款凭证),仅是其时任村委主任期间出现大量外债为外欠款平账而书写的借条,该借款并未真实发生,也未实际给付,与该期间的各项账目支出不存在对应关系,周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的资金来源,该借款行为系以虚假借条的形式进行账目平账,本身已违反法律规定,并没有发生真实的现金或者转账流水,现周某又以该借条主张薛家村委还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周某不仅在2012年5月28日向村财务出具借条平账所欠债务,还于2012年年底、2013年3月、2014年12月底多次以借条形式平账,至2014年12月31日周某担任村委主任换届时,薛家村委的外欠款为742568元,薛家村委对周某在任期间的村委欠款作换届交接余额欠款的账目处理。一审未査明案涉借条是否真实及借款资金来源,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薛家村委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比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在村主任依据村委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下,对于双方借贷事实是否成立应如何正确认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层出不穷,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对于民间借贷诉讼来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在于双方的借贷关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而在审判实务中,出借人作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一般也会提供借条、收据、借款合同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在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推翻条、收据、借款合同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不过从本案所反映出的情况来看,对于民间借贷诉讼而言,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则在于对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的审查。从逻辑上来讲,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是存在借贷事实,如果不存在借贷事实,那么就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然而实践中不乏像本案这样原告提供了形式上的借条等能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实际却并不存在真实借贷事实的情况。这种情况无疑增大了法院审查的难度,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结合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系村主任依据村委出具的借条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这种情形下的民间借贷诉讼并不鲜见,且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即村委一方通常都会对借贷事实予以否认。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原告提供了借条等借款凭证,也应当对借贷事实是否存在予以审慎对待。因为这种民间借贷诉讼往往都是村主任在卸任后持村委盖章的借条向村委主张偿还借款,而实践中因村主任在任时掌握村委公章,其加盖公章具有天然的便利性,因此仅凭村委盖章的借条并不能直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而即便是像本案这样,周某除提供了村委盖章的借条外还提供了村民会议纪要和记账本,在周某未能提供其转账记录和资金来源等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借贷事实存在的问题亦不能轻易认定。故对此在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尤其是对于村主任起诉村委要求偿还明显不合理的大额借款时,必须要考察原告的资金来源和如何支付等情况;并且考虑到目前实践中村级账务一般都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代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应当依职权到被告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调取其相关财务资料以核实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本案就极为典型。本案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借条是否真实及借款资金来源争议非常大,尤其是周某从2011年4月开始任薛家村委主任,至其所称债务形成时间2012年5月仅一年多的时间,涉案款项高达116万余元,如果真的是周某毎月为村委垫付高达10万元,其是否有这么大的垫付能力,有无相应银行支付凭证,对此一审均未查明。一审判决依据的是周某提交的2012年5月28日借条即农村财务专用收款凭证,该凭证虽然加盖了薛家村委公章,但没有负责人、管理人签字,周某陈述该凭证系会计李某书写,村委提交了与该凭证同一天出具的凭证能够证明2012年5月28日该村会计是张某而不是李某,李某出具的证言是虚假的,其未出庭作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2012年5月28日的村民会议纪要,村委申请了部分村民代表出庭作证,证明并未参加过该会议,不知道周某垫款的事情,该会议纪要是伪造的。三本账本中的垫支款中的部分票据,付款人是薛家村委并不是周某,这些票据证明所谓周某垫付款的事实并不存在。在此情况下,一审未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即认定存在借贷事实明显不当。而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薛家村委案涉借歉期间的财务凭证两本及明细账,最终查明案件实情,井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借贷事实不存在从而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荣明潇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刘海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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