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村主任依据村委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情形下借贷事实是否成立的正确认定对于民间借贷诉讼而言,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则在于对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的审查。从逻辑上来讲,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是存在借贷事实,如果不存在借贷事实,那么就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然而实践中不乏像本案这样原告提供了形式上的借条等能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实际却并不存在真实借贷事实的情况。
网络借贷《借款协议》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越来越呈现多样化,而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一环,其发展态势更是势不可当,但也逐渐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年来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方面均星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覺线下营销等行为。
微信转账中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小额的微信转账,其金额不超过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消费以及情侣金钱往来的限度,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合意的情形下,一般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
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借款的认定木案是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这类案件,关键是把握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即如何进行欠缺借款合同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仅凭转账记录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证据认定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规定,原告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之后,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其他债务,对于被告主张的其他债务,证明责任转由被告承担。而在被告完成证明责任后,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再次回到原告身上。举证责任出现了两次转移。
涉及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之认定及处理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借款人抗辩相关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之情形下应如何处理。
“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出借人多次出借款项给多个借款人,均约定高额利息,其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管等有关法律规定,属典型的“职业放贷人”。再审认定借贷关系无效,出借人取得的高于法定孳息的高息应冲抵本金,对依法打击“职业放贷”违法行为、规范民间融资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表述不明确,导致两者难以区分的,应当如何认定?在此情形下,虽然名称为逾期违约金,但明确约定了利率和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的数额,其形式和性质上更接近逾期利息,故不宜认定为违约金。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上述费用是为了规避国家对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在考虑是否支持时,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考虑。如果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上述其他费用,则其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得出的数额,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已有明确约定,出借方能否以逾期利息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