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以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为出借资金履行方式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如果出借方以非法转贷为目的,与金融机构恶意串通以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民间借贷出借资金,构成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以"借条欠条"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欠条”的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打“欠条”时,基础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且债权债务也已经发生,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已经供货,买方的付款义务已经发生,打“欠条”前卖方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打“欠条”只是对债权数额的重新确认,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借条”的诉讼时效如果出借人在二十年内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则诉讼时效中断。即开始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不是二十年的最长时效。每次提出还款请求则每次均中断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在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利息。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是合伙还是借贷?法院这样认定……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仅存在相关债权凭证的认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同事、生意伙伴等人际关系,借贷过程较为随意。出借人依据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者反诉的,借款人应对此提供相应证据。法官审查后能够确认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并且双方均不属于通过调解、和解或者结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形时,法官应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与分析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概括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借贷合意,即存在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一事达成统一意见;二是出借人转移支付借款,完成借款出借。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从上述两点要素分析审查难点。
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就相关事实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款人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合理说明的,应认定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