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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专栏简介

民间借贷纠纷

  • 常见法律知识之借贷纠纷篇
    日期:2023-04-04 点击:76次

    常见法律知识之借贷纠纷篇民间借贷是各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相互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借款及相关权利权利义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后者的出借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授权允许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 委托理财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区分认定
    日期:2023-02-22 点击:66次

    委托理财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区分认定第一,委托理财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其应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而借款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别于委托合同的有名合同。第二,是否存在委托理财业务,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后,不得干预借款人正常地运用资金的行为。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从事委托理财行为,以有效地保障客户资产的增值。

  • 从银行借出的钱能否借贷给他人
    日期:2023-01-19 点击:62次

    从银行借出的钱能否借贷给他人因赵某和余某均明知案涉借款实际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非赵某的自有资金,而赵某出借给余某的借款月利率为1.1%,远高于赵某向银行贷款的月利率,故可以认定赵某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因此,赵某和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余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213372元。

  • 借钱给人赌,这钱要的回来吗
    日期:2023-01-14 点击:62次

    借钱给人赌,这钱要的回来吗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因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而无效;二、何某尚需归还的具体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日期:2023-01-12 点击:238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是否无效原告申请对被告颜某签订合同时的行为能力及诉讼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颜某目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对签订借贷合同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现有条件无法作出评定。后法院指定颜某弟弟为颜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法官多次释明法律,即使颜某在签订合同时被认定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法定代理人亦不予追认,颜某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仍应返还收到的本金。经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颜某返还原告某金额机构借款本金。

  • 特殊身份关系人之间的大额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日期:2023-01-12 点击:112次

    特殊身份关系人之间的大额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不宜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原告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合伙解散出具“借条” 名不符实能否支持
    日期:2023-01-09 点击:100次

    合伙解散出具“借条” 名不符实能否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平与洪万对于合伙办企业的事实无异议,拆伙时王平向洪万出具的借条中对合伙财产的处置亦进行了书面约定,故法院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对该份借条的内容予以认可。尽管以“借条”为名称不太符合 正常使用方式,但其清晰表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之存在。况且,法律上并不完全禁止其他债权转化为借款。遂判决王平归还洪万借款。

  • “职业放贷人”出借 借款合同无效
    日期:2023-01-04 点击:93次

    “职业放贷人”出借 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原告顾某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近十次,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民间借贷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依法认定为无效。顾某、吴某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吴某取得的29万元依法应予返还。顾某放弃要求吴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法院予以准许。后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顾某29万元。

  • 借贷无证据 有苦说不出
    日期:2023-01-03 点击:98次

    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仅能反映其曾向董某主张过债权的事实,但因董某矢口否认。同时,王某除录音证据外,无法提供其他有力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曾向董某出借过款项,故王某仅以录音证据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 本案中原被告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日期:2022-12-30 点击:109次

    本案中原被告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虽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其与同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价格相同,结合原告在朋友圈、公司微信群中的言论,其已实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此种经营管理的权利是单纯的借贷关系必然不可能产生的,故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借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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