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案例裁判规则9则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同时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无实际财产可供清偿他人债务时,债务人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动债权的取得情况进行审查,防止主动债权变相获得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受让的执行债权仍应当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以遏制恶意抵销和维护债权公平受偿的私法秩序。
基于刑事《和解协议》建立的债务转让关系,当事人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后,不能因公诉机关基于证据不足等原因终结案件,而否认《和解协议》和债务转让的效力
借款人虽在借款后向出借人转款且金额已超过借款金额但未备注转款性质,转款后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结算书》确认未还本金的金额,借款人案涉款项已还清的主张不成立
“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应当就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应当具有营业性或经营性。
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时不提供债权凭证的,可不予受理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此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
借条注意事项以及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如果借款实际是欠款,那么最好在借条中写明欠款如何形成的,有无合同,谁能证明等,避免对方拒不承认。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39个法律问题【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说起“借钱”,很容易让人将其与“民间借贷”关联起来,而支付方式多为“转账”。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区分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否确系民间借贷。对于这类案件,法官必须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转贷行为未牟利,也应对此类合同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