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间借贷主体的认定
4.出借人身份审查。出借人是自然人的,应审查其年龄、职业、与借款人的关系、借款人与出借人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既往诉讼、借款次数等;出借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审查借款人与该单位、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出借人的经营财务状况等。
5.由第三方收支借贷款项的主体认定。出借人主张根据借款人指示,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的,借款人应作为被告。诉讼中,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议的,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借款人否认借款关系成立或否认收到借款的,可以追加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借人主张根据其指示,由第三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出借人应作为原告。诉讼中,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议的,实际付款人可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借款人否认借款关系成立或否认收到借款的,可以追加实际付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借款凭证未载明出借人的主体认定。原告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据等借款凭证起诉的,应结合款项支付凭证、出借款项帐户名等情况,综合认定原告主体资格。
7.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方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借款人,并由其承担偿还责任。
8.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仅部分出借人起诉或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主体认定。借款凭证上出借人为两人以上,在难以区分是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情况下,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应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款凭证上借款人为两人以上,在难以区分是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情况下,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9.仅起诉担保人未起诉借款人的主体认定。原告仅起诉担保人而未起诉借款人的,如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