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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

日期:2023-04-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

在民间借贷案件纠纷审理中,利率问题一直是各级法院和社会关注的重点。从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看,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一般都控制在每年两分到三分。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辽宁的回复也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控制在24%。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而是采用浮动利率的方式,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控制在年贷款利率的四倍之内,超过四倍不受法律保护。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将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准备不再公布年存贷款利率。如果这一决定一旦公布,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设定的以年贷款利率四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线的规定,将无法适用,全国每年上百万件案件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为适应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工作。经过数年的调研,反复征求意见,民间借贷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划定了“两线三区”。所谓“两线三区”,就是将民间借贷利率划出“两条线”,一条是24%的最高保护线,即当事人如果约定的最高利率不超过24%,民事法律予以保护;一条是36%的无效线,即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在24%与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即当事人起诉要求予以司法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动履行后又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固定利率作出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与以贷款利率的四倍决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本质区别。如果说要有差别,那就是过去的司法解释在四倍利率之外不设无效线,统一为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而“两线三区”的规定,则将自然债务限制在24%与36%之间,不受法律保护;36%之外为无效线,其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已经交付,按照合同无效处理规则,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两线三区”的利率确定方式公布后,适应了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需要,对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民营经济得到较大发展,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民间借贷的需要激增,社会面反映民事法律保护24%为民间借贷固定利率最高线偏高。这反映了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势发生了一些变化,应当根据新的变化对民间借贷利率作些调整。鉴于从2019年8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一年期和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采用绑定该报价利率的方式,规定国家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方式,最高上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的,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的方式,对原相关条文重新予以确定。这里应当说明的是,当时之所以要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规定“两线三区”,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要对利率进行市场化改革,不再公布存贷款利率,人民法院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没有参照物,只好改为固定利率。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一年期和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人民法院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有了参照利率,所以将“两线三区”的固定利率进行了修改,改成浮动利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一规定说明了三点:(1)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按照契约自由原则,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确定。只要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约定的利率确定的利息,人民法院都应当支持。(2)双方自愿协商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超过四倍确定的利率,是按照自然债务处理,还是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应当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处理。(3)根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出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是一个浮动利率。由于该利率受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次,其具体的利率确定,只能根据双方借贷合同成立时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在具体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就应当首先审查清楚借贷合同成立的时间,然后对应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再按照四倍确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其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没有超过四倍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超过四倍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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