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民间借贷纠纷 >> 借贷常识

民间借贷案件中欠条与借条有何实质性区别?

日期:2018-03-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53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案件中欠条与借条有何实质性区别?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借款人出具的是“欠条",有的借款人则出具的是“借条"。出借人往往对此不太注意,实务中更重视的是“欠条"或“借条"的内容。对于“欠条"和“借条"是否有实质性区别,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与“借条"并无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用于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欠条"与“借条"有一定区别“欠条"表明借款人所欠的款项,但并不能表明借款人所借款项,尤其是借款人偿还了部分借款,双方重新出具新的书面证明时,使用“欠条"表明借款人尚欠的款项;而“借条"则表明借款人借的款项总额。

第。种观点认为,“欠条"与“借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有实质性区别。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欠条"与“借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重要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关系都能产生欠条。

2.法律效力不同。借条本身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返还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而且证明力较强。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其诉讼请求就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欠条形成的原因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借钱只是其中一种形成的原因,不是形成的唯一原因。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还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如果是违法的欠款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比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法院就不会支持返还欠款的请求。

3.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4.诉讼时效不同。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果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2年。第二种情况,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三种情况,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欠条,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参见董达:《浅述借条与欠条的界定》,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总第308期。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i公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期限为2年。这是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次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浅述借条与欠条的界定主张权利。2二是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因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时,就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时,诉讼时效中断。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5.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还需要举证出借了借条中载明的款项的事实和证据;而欠条持有人只需要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这是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