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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认定逾期利率问题

日期:2023-04-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如何认定逾期利率问题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分为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两种。借期内利率是指借贷关系建立后,到借款人返还借款时这一时间段内的利率。借期内利率的确定前面已有叙述,这里不再重复。所谓逾期利率,是指借款人到期未返还借款时,在超过返还借款期限到最后返还借款时点之间的期间利率。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这是常见现象。逾期利率应当如何确定呢?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应当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具体来说,如果借贷双方约定逾期利率按照10%执行,则应当按照10%执行。但如果双方约定逾期利率按照20%执行,而双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按四倍计算,最高利率为16%,那该合同约定超过最高利率的规定,其超过的4%不能被认可。

(2)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则应当按照两种不同的方式来处理。

第一,如果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是司法解释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一,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利率,那为何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息,但是没有约定利率,利息无法计算,通常应当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就本条司法解释来说,如果未约定利率或者利率约定不明,应当理解为利息约定不明。借贷合同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本息,则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出借人重新占有和使用自己资金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借贷合同虽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利率约定不明,不能视为出借人放弃对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违约追究。如果出借人提出逾期利息的主张,但因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当通过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对利率的确定原则,维护出借人对逾期利息的主张,而不能因为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剥夺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出借人主张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可以支持,那主张超过一年以上的利率是否可以支持呢?我认为,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判定借款人因逾期还款违约给出借人带来的财产损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通过对资金使用利息的通常规定,明确逾期利率按照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可以大概率地符合资金利息损害的标准。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二款第一项作出了前述具体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出借人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只能主张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自己的利息损失。如果出借人按照三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自己的利息损失,那人民法院是不能予以支持的。

第二,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这里也涉及到一个问题: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时,为何借款人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说明双方对资金使用的对价已经形成共识。借款人违约后,虽然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但是因借款人未返还出借人的资金,对出借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当如何确定呢?因双方已经对借期内资金使用对价,即借期内的利率约定明确,利息支付形成共识,将其作为逾期期间的资金使用对价的共识,并将其作为确定借款人合同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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