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支付问题
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建立的契约关系。其借贷资金数量、借贷期限、借贷利息、还款方式等等,都应当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形成借贷合同关系后履行。在民间借贷主体方面,存在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也存在着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在他们之间存在的借贷利息,应当如何支付呢?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按照这一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支付应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能支持。这里所说的借贷双方,不仅包括自然人之间,也包括法人之间、非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只要没有约定利息,事后向法院提出要求借款方支付利息,都不能等到支持。作出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严格合同的协商一致原则,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支付,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主张,因没有合同依据,当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二是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不能支持。本条规则与上条不同,双方对支付利息不是没有约定,而是约定不明。这里的约定不明,主要是指没有约定利率或者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同时鉴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存在不少生活性借贷、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所以,从构建和谐亲情关系、邻里关系和友朋关系出发,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推定为没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其他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利息约定不明,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支持。这里所说的其他民间借贷关系,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非法人组织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之所以不能推定为没有约定,是因为这些借贷关系通常都是经营性借贷关系,或者说经营性借贷关系居多。这种借贷通常都用于经营谋利,在利息支付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不支付利息显得不妥。但是,如果要支付利息,因合同约定不明,实践中难以用明确规则简单统一,只能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来说,就是根据“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处理;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就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