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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注意事项以及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日期:2023-05-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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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借条的注意事项

第一:注意借条标题

借款的标题,应该以借款合同或借条为宜。

注意事项:别把“借条”写成“欠条”,也不要写成“收条”。

第二:注明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以其他事由抗辩,如称是赌债、分手费等。

注意事项:如果借款实际是欠款,那么最好在借条中写明欠款如何形成的,有无合同,谁能证明等,避免对方拒不承认。

第三:交付方式要留痕

自然人之间的借条是实践合同,款项的交付对于认定合同成立生效非常重要。

注意事项:

1、现金交付难以“留痕”,尤其是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实际交付,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的方式交付款项。

2、若因特殊情况只能现金交付的,也要保留好现金来源证据或邀请见证人在场,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

第四:出借人要写全名

应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并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保持一致。

第五:借款金额书写规范

借款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汉字大写数码,以免数字事后被篡改。

第六:利息应作明确约定

借款如果有利息,应当在借条中作出明确约定,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上限。

第七:要注明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贷纠纷发生后,出借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会产生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有必要在借条中事先明确这些费用由违约方负担,以减少损失。

注意事项:诉讼中,只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法院才会支持。

第八:写清送达地址

民间借贷案件普遍存在被告“送达难”的问题,法律文书往往由于“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法院不得不穷尽送达方式后公告送达。

但当事人如在借条中事先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人民法院根据该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即使被拒收或被退回,也视为送达。

第九:尽量注明借款人的微信信息

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十分常见。但因微信尚未全面实名认证,如何证明相应微信号是由借款人本人使用,成为了关键问题。如果在借条中直接约定借款人的微信号,即可避免日后因此产生争议。

第十:写全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应当签名捺印,附上身份证号码,并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保持一致。如为夫妻共同借款的,切记夫妻都要签名。

第十一:写全保证信息

借款有保证人的,应注明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将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对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也应明确约定,出借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同时,要注明保证人的身份信息。

02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利息保护的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空气里酝酿。

2、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3年的诉讼时效,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当事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年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日开始计算。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催收,要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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