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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专栏简介

民间借贷纠纷

  • 关于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处理规定
    日期:2023-04-16 点击:89次

    关于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处理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的处理很不一致。有的只追究逾期利息,有的不支持逾期利息,只支持违约金,有的几种方式都支持,但又没有上限。为统一司法,在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前提下,既要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又不能在追究责任时在借贷双方之间失去利益平衡,作出了既给予出借人以选择权,又对违约责任的追究给予了相应限制的规定。

  •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3-04-15 点击:99次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本案涉及借名借款法律关系认定及还款责任承担问题,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 只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日期:2023-04-09 点击:73次

    只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没有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仅有转账凭证,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抗辩系投资款、委托购买注册虚拟货币等其它款项,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一起看看下面两则案例~

  • 常见法律知识之借贷纠纷篇
    日期:2023-04-04 点击:97次

    常见法律知识之借贷纠纷篇民间借贷是各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相互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借款及相关权利权利义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后者的出借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授权允许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 委托理财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区分认定
    日期:2023-02-22 点击:84次

    委托理财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区分认定第一,委托理财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其应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而借款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别于委托合同的有名合同。第二,是否存在委托理财业务,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后,不得干预借款人正常地运用资金的行为。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从事委托理财行为,以有效地保障客户资产的增值。

  • 从银行借出的钱能否借贷给他人
    日期:2023-01-19 点击:87次

    从银行借出的钱能否借贷给他人因赵某和余某均明知案涉借款实际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非赵某的自有资金,而赵某出借给余某的借款月利率为1.1%,远高于赵某向银行贷款的月利率,故可以认定赵某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因此,赵某和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余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213372元。

  • 借钱给人赌,这钱要的回来吗
    日期:2023-01-14 点击:81次

    借钱给人赌,这钱要的回来吗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因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而无效;二、何某尚需归还的具体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日期:2023-01-12 点击:261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是否无效原告申请对被告颜某签订合同时的行为能力及诉讼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颜某目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对签订借贷合同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现有条件无法作出评定。后法院指定颜某弟弟为颜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法官多次释明法律,即使颜某在签订合同时被认定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法定代理人亦不予追认,颜某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仍应返还收到的本金。经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颜某返还原告某金额机构借款本金。

  • 特殊身份关系人之间的大额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日期:2023-01-12 点击:141次

    特殊身份关系人之间的大额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不宜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原告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合伙解散出具“借条” 名不符实能否支持
    日期:2023-01-09 点击:122次

    合伙解散出具“借条” 名不符实能否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平与洪万对于合伙办企业的事实无异议,拆伙时王平向洪万出具的借条中对合伙财产的处置亦进行了书面约定,故法院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对该份借条的内容予以认可。尽管以“借条”为名称不太符合 正常使用方式,但其清晰表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之存在。况且,法律上并不完全禁止其他债权转化为借款。遂判决王平归还洪万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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