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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日期:2023-05-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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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83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完成要约与承诺,合同双方即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按照此种模式成立的合同,属“诺成性合同”。除此之外,还有一类合同,在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除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还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此类合同被称为“实践性合同”。

《民法典》第66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可见,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有法律的特殊规定,系实践性合同,在交付合同的标的物即借款之后,合同成立。而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按照如下规则判断各种出借方式借款的合同成立时间: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通常借款人需在此时出具收条、借条等债权凭证。因虚假诉讼、骗取财物、逃废债务等违法行为的增多,对以现金形式交付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还特别作出规定,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同时,根据“(2019)最高法民申5516号”号案件可知悉法院对分批转账时合同成立时间的意见:以最后一笔转账完成时为合同成立时间。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除了持有票据,借款人还需要满足票据的记载事项和交付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几个要件,方能取得票据权利,达到“交付”条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如代为支付、委托付款、名为合伙实为借款)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但双方事后认可,或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完成借款,亦可认定合同成立。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并生效,其他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四、合同成立时出借人可采取的留痕方式

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出于预防风险的考虑,出借人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其已经出借款项的证据,具体而言:

1.以现金支付的,除了保留写明了交付借款形式为“现金”的债权凭证,还需注意保留当时的取款凭证。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在转账时务必备注“借款”,保留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

3.以票据交付的,保留票据复印件(包括正面及备注栏),并要求借款人在该复印件上签字捺印,注明系通过该票据交付借款 。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保留借条并在借条中注明出借时间、出借金额、账户账号等关键信息。

五、相关法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0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483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02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668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票据法》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第9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7条:

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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