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委托贷款”实质就是“民间借贷”未取得金融监管部分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股权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人意欲取得公司股权,往往会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登记为股东后也往往会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保留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向公司派驻董事和财务人员,控制项目公司公章或财务章等,同时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投资人取得的是股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目的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协议中并未详细约定投资人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投资人实际上也未行使股东管理权的,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其仅享有债权
第一张观点认为,王某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该笔借款,事实上李某是与王某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借款也是由王某支付的,张某只是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王某签订协议。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无权向法院起诉,只有张某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该笔借款,王某与张某之间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当另行解决。
借条常见的12种陷阱打借条时应仔细检查对方提供的笔,尽量使用自己携带的普通笔书写,以防范类似风险的发生。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后利息的计算方法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作为证据,对于认定本金数额的初步证据效力。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对三个方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形成借贷合意;二是借贷内容;三是是否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将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做法既表现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也表现在以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在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照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先在提供的贷款本金中加以扣除,这种做法一般称为贴水贷款。在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也有人将其称为扣除头息,也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
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明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具体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当然无效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涉及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行为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往往表现为与不特定对象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这些民间借贷达到一定规模并扰乱金融秩序时,刑法才对行为人所涉及的民间借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罪与非罪的评价,但其中某一具体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因此当然无效。
民间借贷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未按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是否应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