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待测谎结论?当待证事实通过测谎结论得以证明之后,可以作为与待证事实存在间接联系的补强证据,帮助法官形成心证。测谎结论虽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但在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形成一个比较一致的证明体系,作为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上的一个环节的情况下,它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
民间借贷案件测谎应当坚持哪些原则?实务中也有人认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测谎时,人民法院才能启动测谎程序,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审判实践中双方都同意测谎的情形比较少见,而且测谎作为一种证据使用,并不一定完全需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才可进行。
民间借贷案件启动测谎程序后,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利害关系并有可能接受测谎结论约束的当事人有权知道该结论形成的依据和理由。测谎结论作出后,法院应在开庭前将测谎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测谎结论进行开庭质证。如果当事人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法院应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于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启动测谎程序的主体如何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测谎,但之后又拒不参加测谎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迫其参加测谎。一般而言,未说谎者不会出尔反尔无故拒绝接受测试。即便如此,也不得对其强制进行测试,但此时当事人出尔反尔的不诚信言行形成的品格可以作为法官在自由心证时的参考。
民间借贷案件运用测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双方当事人对款项性质产生不同看法,借助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借款性质的事实,测谎也可以作为对款项性质认定的一种举证方式。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测谎,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测谎。对于当事人主张借条上的签字非其本人签署时,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法加以确定,而不宜进行测谎。
借款协议、借条、欠条和收条的相互关系及运用如回把握?债权人同时持有借款协议和收条借款协议是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的凭证,收条是款项给付的履行凭证。在有借款协议的前提下,收条能起到三个证明作用:一是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二是双方的借款事实已经发生;一是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此时,收条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凭证。
民间借贷案件中欠条与借条有何实质性区别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借款人出具的是“欠条",有的借款人则出具的是“借条"。出借人往往对此不太注意,实务中更重视的是“欠条"或“借条"的内容。对于“欠条"和“借条"是否有实质性区别,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看法。
紧随在借款人名字之后在借条上签名的,其身份如何确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应结合具体情形,探究在民间借贷合同或借条上签字的人的真实意思。首先,就借据上签名的意义而言,签名人显然处于最有利的地位,其控制风险的行为成本也最低,故应由其承担证明签名意义的举证责任,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签名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推定其为借款人。
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借条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如何认定出借人?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借条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借条持有人应当先对姓名系误写作出合理解释,除非借款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条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应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债权人。
债权凭证上没有记载出借人的,如何确定当事人?借条不仅是债权债务合同之证明,即确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作为出借人的权利凭证而存在。作为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借条原件通常应该由出借人亲自持有,且出借人可能由于知识水平、交易习惯等种种原因,确实存在遗漏记载或记载不明的情形,故司法实务中一般推定借据原件的持有人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