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启动测谎程序后,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法院接受测谎申请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人测谎程序。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摇号确定测谎机构;及时告知当事人测谎人员组成、测谎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对测谎人员的组成提出异议并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的,应先暂时中止测谎程序,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更换测谎人员;当事人对测谎时间、地点提出合理建议时,应当予以采纳。
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告知被测者有关测谎的相关情况。借款纠纷尤其是民间借贷的大部分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对测谎了解甚少,甚至有人将其与刑事诉讼中的测谎程序混为一谈,认为接受测谎是法定义务,部分法官在未充分释明的情况下便进行测谎,往往造成该类当事人在测谎结论不利时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测谎结论。因此,在当事人提出或接受测谎申请后,法院应当及时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受测者在法律上无接受测谎之责任;在实施测谎前测谎机构应向被测者说明测谎仪器的操作原理、检测的程序、检测的目的及检测结果的用途、效果等,消除被测人的心理恐惧,获得被测人对测谎技术的信任。
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利害关系并有可能接受测谎结论约束的当事人有权知道该结论形成的依据和理由。测谎结论作出后,法院应在开庭前将测谎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测谎结论进行开庭质证。如果当事人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法院应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于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请求,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要求申请方提供证据,并进行严格审查,审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