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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测谎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日期:2018-03-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3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案件测谎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实务界根据民间借贷纠纷中测谎的应用,还提出了测谎中应当坚持的原则:一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参与测谎是测谎合法性的前提,测谎中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

实务中也有人认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测谎时,人民法院才能启动测谎程序,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审判实践中双方都同意测谎的情形比较少见,而且测谎作为一种证据使用,并不一定完全需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才可进行。

二是谨慎采用原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6条的规定,法官有决定是否准许测谎的裁量权,但该权力应该谨慎行使六必须在用尽一切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包括已经充分引导当事人举证和依职权取证,案件主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才能启动测谎所以,测谎应严格限定在双方都已穷尽了举证手段而事实认定仍真假难辨时方可适用。在测谎结论的审查阶段,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重新测谎申请,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要求申请方提供证据,并进行严格审查。

三是测谎结论“孤证不使用"原则。测谎结论“孤证不使用"原则是指仅凭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第3条关于测谎结论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是一致的。实践中,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测谎结论是否成立。比如,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当事人在法官面前陈述时体现出来的诚信程度等品格证据,等等,综合判断以形成自由心证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形成自由心证的过程,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清晰阐明。此外,测谎结果在逻辑上一般只有两种具有矛盾关系的可能性,二者只能是一真一假,而不存在其他可能性。倘若测试结论有三种以上的可能性,则一般不能采用此种手段辅助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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