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待测谎结论?
第一,测谎结论只能作为间接证据。目前,测谎结论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用以加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测谎结论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还存在一定的误差。虽然我国目前的测谎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甚至有些统计结果表明在办理的数百起测谎案件中,没有发现一起错案。但测谎的准确度仍然可能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被测人总体性质、测试人员和被测人个人特点、测试中测试人员和被测人之间建立的关系、测试的方法、是否使用了反测试的方法(如服用镇定剂)等。正因影响测谎准确率的因素众多,且目前缺乏采信测谎结论的相应质证程序,相关程序规则没有建立,因此,测谎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作为单独证明事实的证据。二是测谎结论虽然具有证据的“三性",但仅是对当事人陈述的一个加强,而加强的部分只能反映当事人在某一事实上是否撒了谎,并不涉及案件的全部事实,故测谎结论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用。故在审理借贷纠纷中引人测谎程序后,绝对不能把测谎结论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不能仅凭测谎结论一项证据就认定一方当事人败诉,而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
第二,测谎结论应作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0《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测谎结论只能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直接用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作为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有限采用。只有在与其他的证据相关联的情况下,形成一个比较一致的证明体系,才能最终发挥其证明作用。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债务人就借款是否已经交付发生争议并申请测谎,即使测谎结论对一方不利(如测谎结论是债权人对该问题有说谎的倾向),也不宜直接认定出借人没有交付款项,而仍应综合其他证据,如有无证人证言、出借人有无银行取款记录、借款人有无大额支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经济往来等因素加以考量认定。
第三,测谎结论需要有限采用。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是英美国家证据法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规则。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5条规定:“如果采纳的证据只是对一方当事人或出于某一目的是可以采纳的,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出于另一目的是不可采纳的,那么法庭根据请求,应将该证据限制在其适当的适用范围内,并向陪审团相应作出指示"适用“有限采用规则"的证据与一般证据的区别在于,证据的采纳必须以该证据适用于某个限定的目的为前提,否则该证据不能被采纳,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有限采用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证据:自相矛盾的陈述;相似性陈述;品格证据;传闻证据,笔录和音像材料。“有限采用规则"对我国测谎结论的规范使用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应用测谎结论的方法应当是:通过测谎得到测谎结论,可以在诉讼中采用为证据,但属于“有限可采",即只能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当待证事实通过测谎结论得以证明之后,可以作为与待证事实存在间接联系的补强证据,帮助法官形成心证。测谎结论虽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但在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并形成一个比较一致的证明体系,作为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条上的一个环节的情况下,它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