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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专栏简介

民间借贷纠纷

  • “职业放贷人”出借 借款合同无效
    日期:2023-01-04 点击:115次

    “职业放贷人”出借 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原告顾某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近十次,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民间借贷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依法认定为无效。顾某、吴某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吴某取得的29万元依法应予返还。顾某放弃要求吴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法院予以准许。后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顾某29万元。

  • 借贷无证据 有苦说不出
    日期:2023-01-03 点击:127次

    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仅能反映其曾向董某主张过债权的事实,但因董某矢口否认。同时,王某除录音证据外,无法提供其他有力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曾向董某出借过款项,故王某仅以录音证据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 本案中原被告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日期:2022-12-30 点击:129次

    本案中原被告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虽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其与同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款金额价格相同,结合原告在朋友圈、公司微信群中的言论,其已实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此种经营管理的权利是单纯的借贷关系必然不可能产生的,故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借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 10万元借条是真是假? 法官巧揭虚假民间借贷“面纱”
    日期:2022-12-24 点击:114次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是有利于生产生活的社会互助行为,而不是违法犯罪的帮凶,所以民间借贷应当秉持诚信互助的本质。对于群众而言,应当审慎签名,不参与资金“走账”等违法行为,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以免落入陷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对于心怀叵测之人,法官也再次提醒,不要妄图钻法律的空子,触碰法律底线。

  • 仅提供银行流水要求还款?法院:证据不足,驳回!
    日期:2022-12-14 点击:190次

    仅提供银行流水要求还款?法院:证据不足,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实际情况中,忽视证据重要性的诉讼主体仍不在少数。有的原告认为只要提交了诉状和部分的证据就一定能够胜诉,但是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有被告在行使抗辩权时不能提供证据,导致法院无法予以采信。

  • 因贷款期间“垫资”转“借款”,合同被认定合同无效
    日期:2022-12-03 点击:157次

    因贷款期间“垫资”转“借款”,合同被认定合同无效一是打破了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固定认知,民间借贷案件普遍被认为是矛盾关系不复杂、简单易判的案件,本案虽表面看上去和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没有区别,但在嗅到案件不平凡性时,通过实地问询、银行查询、多方咨询的方式,能逐渐察觉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违法性,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二是端正了民间借贷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承包方可能存在工程垫资的情形,将工程款转为借款,门槛低、手续简便,但工程垫资是否可以转为借款,本案认为不宜轻易认定,更何况约定逾期利息高达年利率24%,这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 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长年放高利贷,能否举报
    日期:2022-11-30 点击:138次

    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长年放高利贷,能否举报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高利贷,如果对方确实发放了高利贷,而且累计次数很的情况,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样去举报的话,公安机关才会受理立案。

  • 仅有借条却拿不出款项交付证据?
    日期:2022-11-26 点击:133次

    民间借贷案件进入高发期,其中很大一部分诉讼纠纷就是因借贷行为不规范引发的。”通州法院民一庭庭长徐淑华提醒,对于出借方来说,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提倡签订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的书面借款协议;提倡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出借款项,并保留转账凭证。对于借款方来说,不要轻易书写借条,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面临偿还风险,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起诉确认无效;还款时要收回借条,不要触碰高利贷,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

  • 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达成借贷合意
    日期:2022-11-23 点击:121次

    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达成借贷合意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前提。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原告对承接无锡某项目的认可,结合微信群关于付款主体、钱款性质的描述,借条中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可以证实原告参与案涉项目的投资建设,被告作为案涉项目的施工方,并无必要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应系原告用以证明在案涉项目中实际投入款项的凭证,且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已认可该款系公司内部款项,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据此,海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 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恐败诉
    日期:2022-11-10 点击:106次

    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恐败诉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如被告依据相应合理证据抗辩的,原告恐有败诉风险。故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需谨慎交易,保留证据,降低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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